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湖南省衡阳师范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为“The 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Hengyang Normal University”,缩写为HYNUAA)。
第二条本会为湖南省范围内衡阳师范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继承和弘扬衡阳师范学院及其前身湖南官立南路师范学堂、衡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湖南第三师范学校、衡阳教育学院等学校的优良传统,加强母校同校友及校友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增进友谊与合作,共同为母校的繁荣发展,为祖国的富强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件、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和党建领导机关湖南省教育工委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师范学院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联络衡阳师范学院校友,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加强母校同校友及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拓展母校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
(三)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组织校友联谊活动;
(四)编辑、印刷有关校友的内部刊物和资料,建设校友会网站;
(五)举办并鼓励校友开展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其他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为衡阳师范学院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衡阳师范学院校友会:
1.曾在衡阳师范学院及其前身湖南官立南路师范学堂、湖南公立第三师范学校、湖南省立第五中学、湖南省立衡阳中学、衡阳师范、湖南省第三师范学校、衡阳师范专科学校、衡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衡阳市教师进修学院、衡阳教育学院等院校(以下简称衡阳师范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等;
2.曾在衡阳师范学院及其前身任教、任职过的人员;
3.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校友会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登记入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或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协助本会筹集活动经费和母校办学资金;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关心本会和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为本会和母校提供或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与帮助。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取消或停止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与母校的校友联络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会正、副会长对校友工作的指示和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母校及各地校友资助或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及衡阳师范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先行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8年5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